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,是在促進國家文化發展,保護著作人的著作權是一種用來鼓勵著作人從事創作活動的方式。為了避免過度保護著作權,反而阻礙國家文化的發展,因此,著作權法對於著作財產權保護的期間加以限制,只要著作受法律保護的期間屆滿後,就成為全民共同的文化財產,不再受著作權法保護,人人都可以利用。至於著作人格權的部分,則是源自於對作者的尊重,因此,並沒有特別設保護期間的限制,以下即分別說明:
一、著作人格權的保護期間
著作人格權是專屬於創作人(作者)本身的權利,沒有辦法讓與或繼承。但是,這並不表示著作人格權在創作人死後就不受保護。依據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:「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,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,視同生存或存續,任何人不得侵害。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、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,不構成侵害。」也就是說,著作人格權的保護,並沒有一定期間的限制,在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,依著作權法第86條規定,可以由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、孫子女、兄弟姊妹、祖父母進行對著作人格權侵害進行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。
二、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
至於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,著作權法規定得較為繁複,依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:「Ⅰ.著作財產權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。Ⅱ.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40年至50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,著作財產權之期間,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10年。」而同法第33條規定:「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,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。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50年內未公開發表者,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50年。」同法第34條規定:「攝影、視聽、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。前條但書規定,於前項準用之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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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
經濟部智慧財產局-校園著作權百寶箱
(由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賴文智.王文君律師 著作)
http://www.tipo.gov.tw/ch/AllInOne_Show.aspx?path=2251&guid=9889c2f1-e699-4941-bde0-f898190cee56&lang=zh-t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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